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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长春市民政局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1-16 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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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就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产业发展、服务监管、综合保障五大体系,积极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全面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融合发展,逐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信息化、专业化、个性化、便利化养老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域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全面覆盖,“15分钟养老服务圈”初步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格局基本建立,把长春打造成为覆盖更有广度、服务更有温度、保障更有力度的北方养老名城。

二、构建普惠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完善城乡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制度。突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和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等重点保障群体,逐步建立以老年人困难程度和能力评估为服务需求测算依据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适度普惠可持续的老年福利政策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公办机构保障能力。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益属性,落实城乡特困老人应养尽养,科学拓展保障范畴,建立健全入住评估和轮候制度,逐步为各类保障群体提供托养服务。到2025年,在每个县(市)区、开发区本级至少建设1所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支持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升级改造,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闲置房屋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自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丰富基本养老服务内容。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帮扶等条件的老年人做到应享尽享。开展居家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到2025年,基本实现特困、低保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全覆盖。完善高龄津贴、乘车优惠、健康管理等惠老服务举措。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探索开展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试点,满足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监护服务需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农村服务保障措施。将农村基本养老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布局,统筹城乡、整合资源、优化供给。加强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能力,强化失能照护功能。优化拓展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区域化保障能力,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失能老人托养、居家上门、业务指导等服务。探索农村互助养老设施连锁化托管运营,鼓励农村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照护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五)增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抓好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标准,探索将养老、社区服务设施统一集中建设,由属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打造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老餐厅,发展连锁化、标准化运营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多样化服务。2022年底,力争每个街道和50%以上乡镇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到2025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全部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加快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自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增加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建立健全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机制,创新“社工+养老”模式,对独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龄、失能(含失智)、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落实常态化巡访措施。优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采取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定制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居家服务项目。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到2025年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不少于3000张。完善失能老年人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开展失能老年人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有效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加医养康养服务供给。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对社会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限制。加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协议合作,落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全部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做好老年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实现从健康管理、失能失智照护到安宁疗护的全周期保障。(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智慧养老服务供给。创新“互联网+养老”等智慧养老模式,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服务。鼓励企业运用信息智能技术为老年人定制安全健康远程监测系统,提供相关应用的适老化模式。依托城市智能体和智慧民政,搭建养老服务智慧管理平台,建立养老基础信息数据库,推广智能化、社会化应用场景,积极建设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基地和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着力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开放式养老产业发展体系

(九)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制度。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其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外地企业(含外资)在我市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业,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非本市户籍老人入住我市养老机构,享受与本市户籍老人同等的运营补贴政策。(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展投资融资渠道。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引导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融资和经营周转融资服务,支持养老产业园区和小微养老企业建设运营。创新养老服务融资方式,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自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养老+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康养结合、文养结合等养老服务新形式、新业态,构建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养老产业发展新格局。推进养老服务向专业化、产业化、连锁化、集团化方向迈进,培育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积极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长春养老服务品牌。开展以避暑、冰雪为主题的康养推介活动,吸引发达地区老年人来我市旅居养老,培育养老消费增长点。(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规自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老年产品供给。围绕老年人生活起居、安全保障、保健康复、医疗卫生等需求,运用5G、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无障碍科技产品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老年人适用的产品用品研发、创新和应用。推动老年用品进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加快老年用品宣传推广,激发消费潜力。(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综合性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十三)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涉及资金监管、运营秩序监管、突发事件应对为重点,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灵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信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手段,落实养老服务领域监督管理,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全方位覆盖、多举措并用、全过程扫描,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强化养老服务标准实施推广,《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率100%,积极培育一批标准化示范单位。完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机制,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督导养老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智慧安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火灾预警监测,及时防范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制定“一院一策”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常态化应急演练机制,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依托国有养老企业、公办养老机构和大型民办养老机构,加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养老服务应急能力储备,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全方位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十六)加强养老服务组织保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市级养老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发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构建横向配套、纵向分级的养老服务网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养老服务政策保障。保障养老服务土地供应,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定期向社会发布长春市养老政策清单和养老服务清单,编制落实养老任务清单。(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自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完善政府投入长效机制,提升精准化投入水平,实现财政投入养老服务资金与人口老龄化程度同步增长。自2022年起,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比例不低于60%。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重点购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人员培训等服务。实行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差异化发放,加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扶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支持引导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开展多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建立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员、志愿者、老年人家庭成员等分级分类培训机制。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完善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配套的薪酬激励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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