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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莆田市民政局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的意见

莆卫老龄〔2022〕25号

文章来源: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6-01 14: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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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健局、民政局,湄洲岛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医养结合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切实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医养签约服务要求。各县(区)卫健局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学习《服务指南(试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自身医疗卫生任务前提下,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要协调解决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中可能遇到的医疗卫生人员薪资报酬、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和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经费、绩效工资总额管理等方面问题;要督促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签约协议,落实医疗卫生服务项目、频次等。

二、大力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各县(区)卫健局要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开设养老床位、开展签约服务、设置家庭病床等,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力争到2022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开设养老床位数量比2021年稳步增长。各县(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为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有机衔接,莆田市卫健委、民政局制定了《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行为。各县(区)卫健局、民政局要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提高健康养老服务能力。

四、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各县(区)卫健、民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密切沟通联系,充分调动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积极性,按照属地就近原则,稳步推进签约工作,实现“需签尽签”。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及时向当地医疗机构提出合作邀请,并适时向卫健部门反馈签约情况,促进签约合作全覆盖。

请各县(区)卫健局、民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例行向各自上级市卫健委、市民政局报送《莆田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签约情况表》。

联系人:朱闽娇(市卫健委老龄健康科) 电话:2221228

林 娜(市民政局养老慈善科) 电话:2280021

附件:1、莆田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签约情况表

2、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3、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协议医疗服务项目参考目录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莆田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6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莆田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签约情况表

年 月 日

 

序号

养老机构名称

签约医疗机构名称

签约时间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附件2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

 

甲 方(养老机构):

法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 方(医疗机构):

法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为了深化医养签约合作,甲乙双方本着“服务社会、友爱互助、合作共赢、共图发展”的原则,合作建立以养老机构为平台,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纽带,以医疗机构及专业医护团队为支撑的“医养结合”服务创新模式。为维护甲乙双方和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将秉承合约精神和诚信意识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双方基本情况

1.甲方

甲方由 投资兴建, 承接运营管理, 年 月投入运营,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社会办的养老机构,法人证书号为: ,主要业务范围为 。

甲方建筑面积 平方米,服务用房 间,共设置床位 张。甲方现收住服务对象共 人,其中:老年人 名、残疾人 名、其他人员 名。配置服务人员共 人,其中:养老护理员 名、餐饮服务人员 名、医护人员 名。

2.乙方

乙方隶属于 管理,是一所依法成立的 (性质、种类)的 级医疗机构,于 年 月开业运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编号为 ,主要业务许可范围为 ;特色专科: 。

乙方距离甲方 公里。编制床位 张,配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 名、执业护士(师) 名、技士(师) 名、药剂师 名、营养师 名、心理医师 名、康复治疗师 名、院内感染管控人员 名。

第二条 合作主要事项

乙方选派相对固定的、有责任心、有爱心、专业技术好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许可范围内,为甲方机构的 名(可随人员变动浮动调整)入住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指导甲方机构内开展健康教育、合理膳食营养、院内感染控制等相关医疗卫生业务技术。具体医疗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健康管理。

(1)协助实施健康管理服务。协助甲方为入住对象建立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及其维护管理。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协助甲方为现入住对象完成健康档案的建立,并与甲方共享健康档案信息。对甲方新入住对象,乙方协助甲方在 日内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2)健康教育服务。每年(月)为入住对象提供 次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活动, 次公共课及健康处方服务,并有相应记录。

(3)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为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服务。

(4)结合乙方资质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

2.提供多形式诊疗服务。

(1)入住对象在乙方机构内就诊时,为其提供优先预约、优先诊疗服务,并针对入住对象个性化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实施专业性健康指导、医疗护理、心理干预等,指导康复辅具的应用。

(2)协助甲方为入住对象必要时提供诊疗及转诊服务。为急性期服务对象开设绿色就医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争取服务对象应急黄金救援时间,提供应急分诊及协助转诊服务。畅通服务对象的就医、检查、取药等,探索专门窗口、专门导医、专门渠道机制。

(3)协助开展抗便秘、导尿、慢性病伤口常规治疗,为入住对象提供摆药服务、管道护理、营养配餐等长照护理服务,必要时提供安宁疗护止痛指导、心理指导等一体化服务。

(4)指导甲方机构落实院内感染控制。

(5)指导甲方机构食堂落实合理营养膳食。

(6)结合情况选择性地开展远程指导服务。

(7)探索借助养老照料中心服务平台,辐射开展居家养老入户医疗服务和助医服务。

3.定期到甲方开展医疗巡诊服务。乙方于每月较固定时间(具体时间双方约定,且每月至少1次),派医护人员为甲方入住服务对象提供巡诊服务,并将巡诊情况记录于健康档案中。为符合条件的慢性病老年人提供长处方,可提供代化验、代购药品等服务,并提供就医、用药指导。指导甲方建立摆药室或药品柜,指导甲方的用药服务及专业化操作,落实“三查七对”协助入住对象服药。

为保障乙方提供医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需提供必要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用房 间、指定 名专职(兼职)服务人员提供相关保障,以满足入住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和甲方相关医疗卫生业务技术指导需求。

第三条 经费支付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医疗服务协作经费人民币 万元,主要用于支付乙方人员额外劳务费、交通费等。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年度总医疗服务协作资金的80%,本协议生效满1年后, 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剩余医疗服务协作经费。

3. 乙方对甲方入住对象,应按照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收取医疗护理费用。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会同乙方明确开展医疗服务的项目、内容、经费支付等问题,通过平等协商形式与入住服务对象达成一致,并将权责内容明确写入《养老机构服务协议》或协议附件。

(2)遵循分级诊疗原则,本着服务对象自愿原则,协助对本机构入住对象医疗保险定点转到乙方,将乙方作为首诊医院。

(3)主动配合乙方工作开展,向机构内入住对象说明与乙方的协作目的和情况,并协助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入住对象健康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乙方真实、全面地了解入住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

(4)在养老机构不宜开展的医疗项目,由甲方协调组织服务对象至医疗机构获得相应服务。在乙方巡诊开展医疗服务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积极参与、配合乙方开展的与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各种活动,协助乙方执行制定的医疗、护理、康复方案,并对乙方的建议给予反馈。

(5)在乙方技术指导下,安排专(兼)职人员对慢性病患者开展非医疗性日常护理、康复锻炼及遵医嘱,帮助入住对象服药,做好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6)在乙方技术指导下,安排专(兼)职人员开展养老机构院内感染控制、服务对象合理营养膳食、身心健康干预等服务;遵守乙方的各项医疗制度。

(7)乙方为甲方机构内入住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机构内入住对象自行承担,甲方承担监督职责。在产生争议时,甲方机构应予以协助解决。

(8)确保乙方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9)乙方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由甲方工作人员陪同,出现需要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而无法取得或及时取得的情形下,甲方有义务第一时间联系家属或公安机关,保证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10)甲方发现养老机构出现传染病病例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

(1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医疗服务协作资金。

(12)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义务

(1)在乙方执业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为甲方机构入住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可及的个性化健康服务。

(2)乙方医护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补贴及医疗服务协作资金。

(3)乙方为甲方提供医疗服务要设立专门巡诊医疗团队,团队中必须至少有1名医生和1名护士。医生需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护士需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护师以上职称。每个团队负责人和甲方保持联系。

(4)定期派出医护人员开展医疗巡诊服务,如有变动,提前一天和甲方沟通调节时间,并和甲方随时保持联系。

(5)为切实做好医疗服务风险防范工作,乙方为巡诊医疗团队成员办理《意外综合险》、《第三方护理责任险》、《医责险》等保险。同时在巡诊医疗服务过程中及时向甲方入住对象说明情况并签订《知情同意书》,降低医疗纠纷风险。

(6)乙方医护人员为甲方入住对象进行医疗服务前,必须向其本人或家属交待检查的必要性及注意事项、利弊关系,在本人或家属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让其自主选择,充分尊重甲方入住对象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合理进行诊疗和转诊服务。(入住对象无行为能力的,需征求家属同意或由甲方同意)

(7)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进行医疗服务项目,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与第三方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导致乙方医疗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合作。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派出的医护人员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若甲方逾期支付医疗服务协作经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违约责任

(1)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按照《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乙方未按照协议规定提供服务、违规运营、甲方入住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50%的【甲方可自行组织或聘请第三方在协议结束一个月前组织对服务对象开展满意率测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作,并拒付剩余20%的年度总医疗服务协作资金,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秘密、技术信息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商业(含入住对象的个人信息)及技术秘密。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2.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需履行本条款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不可抗力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旱灾、战争、暴乱、骚乱、政府行为等,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协议变更、解除、延续

1.甲方或乙方有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的,需提前60天向对方提出正式书面告知,并向主管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并说明具体情况。

2.变更或终止合作时,不得损害甲方入住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并做好服务对象医疗服务资料交接和关系转接。

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乙方未按本协议提供医疗服务,甲方入住对象普遍反映强烈,经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改进意见,30天内拒不改正的。

(2)甲方入住对象对乙方医疗服务满意率连续3个季度低于60%。

(3)发生乱设名目、乱收费,过度医疗;医疗行为不公开不透明,侵害入住对象及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违反入住对象及家属的意愿强行医疗行为,向入住对象推销、兜售保健品、营养品等现象,经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改进意见,30天内拒不改正的。

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甲方未按协议支付医疗服务协作资金,经乙方催缴30日内仍未支付的。

(2)严重阻碍、干扰、不配合乙方正常医疗服务行为,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本协议到期后,经考核和调查评估甲方入住服务对象满意率在80%以上的,经公平协商和条款修订,乙方可优先取得续签合作协议的资格,双方续签合作协议。

6.医疗服务具体项目目录见附件文本。情形变迁时,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附件《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协议医疗服务项目参考目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各一份,在甲方养老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开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协议医疗服务项目参考目录

类 别

服务内容

说 明

基本项目

健康档案管理

建立健康档案及其维护管理

电子档案

健康教育

定期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必要时利用微信、短信、APP等信息化手段,进行个性化健康教育

1次/月

定期做公共课及健康处方服务

2-4次/年

预防接种

提供预防保健服务(流感疫苗等)

限有资质机构开展

老年人健康管理

一般状况检测及分析(体重、身高、腰围、BMI等),血压、血糖、血脂、尿酸、肝功等化验检查,心电图,肝、胆、脾、胰超声

最少1次/年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及健康体检(体格检查)等

最少1次/3个月,病情有变化可增加次数,健康体检1次/年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及健康体检(体格检查)等

最少1次/3个月,病情有变化可增加次数,健康体检1次/年

中医药健康管理

中医药健康管理(如中医理疗、针灸按摩等)

最少1次/月(限有资质机构开展)

可选项目

选□ 不选□

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优先预约、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内就诊时

选□ 不选□

急性期老年患者利用绿色通道优先转诊

协商决定护送方式

选□ 不选□

提供定期巡诊服务(包括代化验、代购药品等)

最少1次/月

选□ 不选□

为符合条件的四类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提供长处方服务

可代购药品服务

选□ 不选□

根据需要做机构内物理环境的评估(无障碍设施和适老环境设施)

最少1次/年

选□ 不选□

老年综合评估和指导(跌倒评估、抑郁评估、营养评估、多重药物评估、疼痛评估、精神状态评估等)

最少2次/年

选□ 不选□

每年定期提供就医、用药指导

结合远程指导系统最少1次/月

选□ 不选□

提供长照护理服务(摆药服务、管道护理指导、营养配餐等)

最少1次/3个月

选□ 不选□

提供安宁疗护(止痛指导,心理指导,丧终指导等)

最少1次/月

选□ 不选□

提供常规治疗服务(抗便秘、导尿等)

最少1次/月

选□ 不选□

提供慢性伤口管理服务(褥疮、糖尿病足等)

最少1次/周

选□ 不选□

符合条件的签约后开展康复管理

最少1次/月

选□ 不选□

远程指导服务

最少1次/月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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