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厅办[2018]47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符合《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54项基础指标且正在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机构收住乐山市户籍老年人,实际入住时间不低于6个月,按收住的自理、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数量,分别给予每张床位每月50元、80元、100元的床位补贴。
入住时间不足1个月不计入补贴月数。
第四条 申请补贴机构应向市民政局申请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每年7月10日前申请当年1—6月份补贴资金,7—12月份补贴于次年1月10日前申请。
第五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峨眉山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3)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峨眉山市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统计表》;
(6)《峨眉山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花名册》;
(7)入住老年人身份证、入住协议、相关票据复印件。
第六条 市民政局收到申请机构申报补贴材料后,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补贴条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对申请材料认真核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峨眉山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分别签署同意给予补贴意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七条 补贴资金来源
省、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八条 经审定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养老机构。
第九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一)完善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及对现有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改善服务对象生活环境和条件;
(二)其他有益于改善服务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检查时,必须提供全面、真实、有效的数据、资料和凭证。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应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民办养老机构管好用好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权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并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一)申请材料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二)虚报补贴人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或擅自分立、合并、解散机构的;
(四)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不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财务账目混乱的;
(六)管理水平差,服务质量低下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地址:峨眉山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