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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长民规〔2025〕8号

文章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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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长春市自2025年1月起调整高龄津贴标准,80-89岁老人每月50元,百岁老人最高600元,惠及全市高龄群体,提升晚年生活质量。

 

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高龄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区、开发区部分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其中80-89周岁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各城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但具体标准不得低于市定标准。

二、执行范围

具有长春市城区、开发区户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高龄老年人。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高龄津贴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安排

(一)省、市、区级财政具体承担额度是:

1.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5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2.5元,其余2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2.80-8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75元,其余5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3.80-89周岁特困供养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87.5元,其余2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4.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4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50元,其余10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5.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6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50元,其余30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各城区、开发区超出本通知标准或自行扩大范围新增支出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每月25日前将当月全量数据提供至本单位统计部门;统计部门次月5日前将数据上报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确保数据精准无误。

(二)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加强信息核查,及时更新老年人户籍、生存状态等信息。民政部门要做好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和动态管理工作。高龄津贴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也可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其他银行账户。

六、其他事项

公主岭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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