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民政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山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共8章29条,明确评估机构负第一责任、评估人员负专业技术责任。医保定点长护险失能评估机构可直接认定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人员须具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及5年以上养老、医疗护理等相关实务经历,持县级统一编号工作证上岗。评估流程含申请、受理、评估、结果确认,原则上每12个月动态评估一次,结果全省互认。
重点聚焦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支撑:评估结果直接关联养老服务供给依据,推动评估与养老机构服务对接;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强化养老机构参与评估协同;明确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可经培训成为合格评估人员,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