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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温州市养老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温民养〔2026〕36号

文章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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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温州率先启动养老机构分类改革!2026年7月起,全市养老机构将划分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三类,实行差异化定位、价格引导与精准补贴。“一床一码”补需方、价格区间管理、星级门槛准入、信用动态监管……一场覆盖城乡、兼顾公平与活力的养老服务供给侧变革正加速落地!

关于印发《温州市养老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资办),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资办)、国资集团公司:

现将《温州市养老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国资委

2026年5月28日

温州市养老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机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多层有供给、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综合考虑全市及各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养老机构兴办主体和主要服务对象、养老机构未来发展定位,按照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三种类型对现有养老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满足老年人多元化机构养老的需求。

二、总体目标

2026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确定辖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联合发改等部门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细则,强化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收费引导管理;到2027年底,各县(市、区)实现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常态化发布,形成兜底有保障、普惠有供给、市场有选择的养老机构供给格局,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充分保障,多元机构养老有效供给,市场参与支持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养老机构分类改革取得实质成效。

三、分类标准与机构定位

各县(市、区)全面摸清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支付能力等基本情况,精准掌握养老机构兴办主体、规模布局、功能定位、价格区间,立足本区域养老机构多元化供给结构和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对养老机构按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进行分类定位。

(一)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

1. 服务对象:主要接收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

2. 建设与运营:每个县(市、区)确定至少1家县级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确保设施设备安全、适用,满足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需求。

3. 职能定位:履行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责,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1. 服务对象: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重点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2. 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公建民营和国企化改革的养老机构向普惠支持型转变,新投入运营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定位为普惠支持型,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完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价格形成机制,对基本服务收费等(床位费、护理费)实行区间价格管理,并按照“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进行精准补助。

3. 职能定位:提供普惠性的养老服务,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收费标准,让更多老年人能够享受到经济实惠的养老服务。

(三)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

1. 服务对象:主要面向追求个性化、高品质养老生活且具备相应经济实力的老年人。

2. 建设与运营:各类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自主投资建设和运营,自主定价,自主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产品,政府通过税费减免、保险补助等途径予以支持。

3. 职能定位: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满足老年人多元化、高端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向高质量、专业化方向发展。

四、重点任务

(一)健全认定机制

1.实施分类制定认定。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认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由市场主体自主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发改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细则,明确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的标准、程序和退出机制。

2.健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一院供养”改革,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机构必要运转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通过设置价格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民政、发展改革部门依规进行必要监督。

(二)优化供给结构

1.夯实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贯彻落实市县两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根据人口、供需变化趋势优化养老机构布局,持续推进养老机构提质改造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撤并关停、提质升级一批养老机构,全面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在满足经济困难老年人(特困、低保、低边)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可拓展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普惠性机构养老服务。

2.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发展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以公办和公建民营以及国企化改革的养老机构为重点,鼓励有意愿且基本服务收费按价格区间执行的民办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群体提供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机构养老服务。

3.支持发展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以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为重点,建立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重点企业库。用好养老服务业重点产业链支持政策,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推行品牌化战略,支持连锁化、集团化发展。

(三)完善支持政策

1.各县(市、区)应立足实际制定出台建设补贴、收住补助等财政资金支持办法,引导补贴、补助、奖励资金向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倾斜,深化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按照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

2.支持通过公建民营、国企投资运营等方式扩大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落实监督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发挥专业支撑作用将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

3.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与入职奖补,吸引护理专业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行业,提升养老护理员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构建与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技能岗位评聘制度,积极探索养老护理员定制培养的校企合作模式。

(四)强化综合监管

1.建立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统一调度资源,加强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等功能。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预警系统建设,创新养老服务大数据公权力监管。

2.创新养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建立覆盖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依法依规打击非法经营、违规经营、恶性竞争。

3.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制定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化设置等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完善监测机制,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五、实施步骤

(一)试点先行(2026年4月—2026年8月)。市民政局在充分调研摸底基础上出台实施方案,并选取一个区、一个县(市)先行试点,指导试点县(市、区)制定试点认定管理细则,研究制定一揽子支持保障政策和机构分类认定办法,并推进实施。

(二)市域推广(2026年8月-12月)。市民政局通过座谈交流、下沉调研、中期评估方式,全方位掌握试点推进情况,会同试点县(市、区)总结做法成效、分析难点堵点、研究办法举措。根据试点成熟度,推广至市域所有县(市、区)。

(三)完善提升(2027年)。市县两级对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进行全面评估,总结一批有特色、能推广、可持续的经验做法。各县(市、区)实现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名单常态化发布,基本完成兜底有保障、普惠有供给、市场有选择的养老机构供给格局的构建。

六、组织保障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机构分类改革纳入“十五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进行研究推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清单,实行台账管理。要立足地方实际,不搞“一刀切”、不提倡一个模式、不一哄而上,以实绩实效和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成效。

本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温州××县(市、区)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细则(参考文本)

附件

温州市××县(市、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细则(参考文本)

为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增强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市、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是指在温州市内依法办理登记备案,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收费接受政府引导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自愿申报并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养老机构。

(三)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发展。县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市、县两级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国资、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相应业务指导和监管。

二、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有意愿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经自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愿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1.依法登记备案。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资质证照齐全合规。

2.服务能力良好。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等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或经县级民政部门核验符合二星级及以上要求,床位数在30张以上且护理型床位占比高于70%,能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3.人员配备合理。依据《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 187—2021)和《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其中自理老人(能力完好)按照不低于1:20、部分自理老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按照1:8—1:12、完全不能自理老人(重度失能)按照1:3—1:5的比例配备护理员。专职养老护理员经过岗前培训全部合格,拥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90%。

4.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

5.收费标准合理。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自愿执行区间价格,收费标准不高于发改、民政部门确定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上限。

6.风险防控。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以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支持范围的养老机构,视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二)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分别开展1次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支持型养老服务的机构(包含市级养老机构)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认定申请,填写《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原则上应当在申请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价格区间。县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价格参考区间,引导审核通过的养老机构在价格区间里制定基本服务费,同时对养老机构制定的基本服务费实行备案管理。

4.公示。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对审核通过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具体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纳入县(市、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

5.签署承诺书。被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由县级民政部门及作出承诺的养老机构留存。

6.报备。县级民政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于每年6月和12月底报市级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

三、服务收费标准与内容

(一)普惠支持型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费(含床位费、照料护理费)、特需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含伙食费和代收代付收费)。基本服务费通过设置价格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人均可支配收入、政策扶持、市场供需、消费者可承受能力以及结合机构评定等级等因素,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制定价格参考区间,每两年调整一次。

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特需服务收费的项目,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养老机构开展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伙食费和代收代付收费。代收代付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养老机构不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伙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基本服务费通常按月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

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二个月以内的,床位费不免,照料护理费免去;二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保留床位,确需保留的以协议方式确定,但不得收取照料护理费。

(三)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网站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四、扶持政策

根据省、市、县三级相关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办法,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扶持。

五、监督管理

(一)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后有效期2年。

(二)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1.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2.超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协议收费标准的;

3.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4.有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5.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7.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的;

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9.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

(三)养老机构被取消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的,由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向该机构出具书面告知书,明确依据及相关事由,同步取消当期机构补助支持;涉及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补助经费。被取消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的机构对取消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送达该机构。

(四)自愿退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或计划停办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将退出申请报请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

六、附则

本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xx县(市、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请表

2.xx县(市、区)普惠性养老机构承诺书

附件1

xx县(市、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请表

一、机构基本信息

养老机构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机构地址

 

机构类型

企业( )民办非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 )

备案床位数(张)

共( )张,其中护理型床位( )张。

备案完成

时间

年 月 日

运营性质

公办公营( )公建民营( )国企( )民办( )其他( )

机构等级

 

获得现等级时间

年 月 日

服务场所性质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 )

如为租赁,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当前实际收费标准情况〔月/床(人)〕

床位费

单人间 元、标准间 元

三人间 元、多人间 元;

照料护理费

自理(能力完好)

三级护理 元

部分自理(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二级护理 元、一级护理 元

特三级护理 元

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

特二级护理 元、特一级护理 元

三、通报批评及安全生产情况

一年内县级及以上行政处罚

有( )无( )。如有,请具体载明:

两年内安全生产事故

有( )无( )。如有,请具体载明:

四、养老机构情况说明

(对照条件简述,1000字左右)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民政部门意见

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xx县(市、区)普惠性养老机构承诺书

xx县(区、市)民政局: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严格落实关于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的相关规定,自愿执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的政府相关规定,床位费和护理费的收取不超出价格参考区间。

二、与每一位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具体条款进行明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遵守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服务。

承诺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 署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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