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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北京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的函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8-05-08 1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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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为有效利用住房公积金,扩大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的受益范围,优先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贷款需求,经研究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同意,自2002年6月1日起,调整单笔委托贷款最高额度,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2002年6月1日起我中心受理的委托贷款申请,调整单笔贷款最高额度;2002年6月1日前我中心收到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委托贷款申请,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作调整。请你行各委托贷款经办网点及时报送申请材料。
  购买公有住房和危改加房改住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如购房合同价款高于售房批复价格,以批复价格为准)的90%。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含单位自建)、集资建设的住房(含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80%。
  购买二手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如评估价值高于购房合同价款,以购房合同价款为准)的80%。
  二、购买你行协议房源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协议约定的银行经办网点办理组合贷款。
  三、购买非你行协议房源申请组合贷款的,请你行协助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所属开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受理其组合贷款申请。
  四、请你行积极协助我中心,在时间、资金上优先保证组合贷款。
  五、请你行继续督促各委托贷款经办网点执行《关于落实〈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函》(国家机关房资字[2001]242号)的规定,加强与资质较好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联系,向我中心推荐其中销售前景较好的住房项目,做好你行各委托贷款经办支行、我中心与开发商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的相关工作。
  收到此函后,请及时转发各委托贷款经办网点,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20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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