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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北京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保险业务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8-06-18 14: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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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房改字 [2000]060 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在京中央企业房改办:
  为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消费信贷,降低职工的保险费用负担,现对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保险业务调整如下:
  一、选择售改租承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个人住房保险”,保险金额由房价款调整为贷款额,保险期限为贷款期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如借款人在申请委托贷款之前已为所购住房投保房屋财产险,则无需投保“个人住房保险”,但保险单正本在贷款期间须收押在受托贷款银行。
  选择售改租承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由必须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改为可自愿投保该险种。
  二、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个人住房保险”,保险金额由房价款调整为贷款额,保险期限为贷款期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贷款额。贷款期限在五年以内的(不含五年),保险期限为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含五年),保险期限由借款人自愿选择,但最短为五年。
  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三、受托贷款银行各经办网点均代理以上保险业务,借款人可在各经办网点投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200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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