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2)从2011年7月起,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及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4)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