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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办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须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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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
  办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
  ◆办理机构
  1.自谋职业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失业保险部门办理;2.自主创业者到本人常住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失业保险部门办理。
  ◆办事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
  ◆申办条件
  (一)大龄失业人员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现已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人员,申请就业岗位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必须已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3.已经办理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二)大龄失业人员已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或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
  2.申请前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已经办妥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材料
  1.《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表》;2.《劳动手册》;3.身份证;4.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
  ◆办事程序
  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办理机构申请补贴,申请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作好申请记录,就业补贴从次月起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从社会保险费扣缴成功的次月发放,补贴款通过银行支付,按月到银行领取补贴。
  申请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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