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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办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须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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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
  办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
  ◆办理机构
  大龄协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
  ◆申办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就业补贴:
  1、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含五年);
  3、已经在单位就业或者灵活就业(不包括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人、千人、百人就业项目中就业)。
  ◆申请材料
  1. 劳动手册;2. 户口簿;3.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4.身份证;5.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
  ◆办事程序
  大龄协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就业备案登记和就业补贴申请手续,申请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作记录,失业保险部门从次月起通过银行支付就业补贴款。
  申请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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