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办理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须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5-06 00:00:0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办事项目
  办理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
  ◆办理机构
  与协保人员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受理申请。
  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对行业协保人员进行审核发放;区、县属企业的上级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协保人员进行审核发放(上级公司撤销的,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
  ◆申办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生活费补贴:
  (1)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因患大病(指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申请材料
  1.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2.本市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证明,或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鉴定日期距申请日期3年以内有效);
  3.身份证;4.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办事程序
  申请通过的,审批单位在《劳动手册》上作记录,协保人员从次月起通过银行按月领取生活费补贴。
  申请未通过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上海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办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须知 上海市:办理申领协保生活费补贴须知 上海市:办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须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1992年6月底前已从人民警察岗位上离退休的未授衔人员增加生活费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申请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须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申领养老金 上海市:我公司2011年在松江开户的社保,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五年,我今天去松江社保大厅办理换证,保安说过期也可以用,没必要更换的,我有点半信半疑,今天在想咨询你们客服人员,到期的证需要更换延期吗 上海市:参保人员(单位职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一般补缴 上海市: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上海市:哪些情况下大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 上海市镇保制度将停止执行相关参保人员纳入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市: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