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百岁老人发放营养补助费的通知
津老字[1999]15号
各区、县老龄委:
根据1998年 11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区、县人民政府按月发放营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今年1月份起,对全市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营养补助费100元,其费用由所在区、县财政支出。1-4月份的营养补助费于5月份给予补发。今后各区、县老龄委要切实掌握本区、县百岁老人的变动情况,及时增减调整,做到不漏、不重。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