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12-06 00:00:0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1、《通知》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符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并在2010年4月1日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
  2、《通知》调整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通知》对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了调整,具体为:七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7万元调整为9.7万元;八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5.2万元调整为7.5万元;九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3.5万元调整为5.3万元;十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2万元调整为3.1万元。
  3、已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补差费用的支付及列支渠道
  《通知》下发前已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相关保险公司应做好待遇补差的支付工作,主动与工伤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联系,对申报申领对象及时核定后30日内支付,补差所需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列支。未参保工伤人员的待遇补差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差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上海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政策问答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上海市:关于2016年度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 上海市: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8号)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2014年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