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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申请指引》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东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08-17 09: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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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修订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申请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2年8月17日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申请指引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的养老机构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框架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广东省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管理机关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广东省试点开展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35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申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民函〔2009〕601号)等规定,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
  广东省民政厅是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除广州、深圳市外)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广州市民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分别是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州、深圳两地区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申办人
  港澳服务提供者,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
  社会组织,指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组建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个人,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永久性居民。
  三、申办条件
  (一)申办人资格
  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应当依据香港、澳门地区法律组建或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且其社会组织的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无犯罪记录。
  申办人为个人的,应当是香港、澳门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的永久性居民。
  (二)拟办养老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三)有规范的名称,名称要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008-2001,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的要求。
  (四)有符合《基本规范》要求的固定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
  (五)建筑物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编号JGJ122-9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六)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开办经费符合每张床位不低于8000元人民币的标准,且全部来自申办人。
  (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卫生技术人员、社工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港澳地区认可的资格证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或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八)养老机构中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九)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医疗保健和康复护理机构、生活照料和后勤保障机构等必要的组织机构。
  (十)养老机构章程符合《条例》规定。
  (十一)拟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
  四、申请登记程序
  申办人拟在广东省内除广州、深圳以外的地区申办养老机构,可以直接向广东省民政厅提出申请,由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资料。
  申办人拟在广州或深圳地区申办养老机构,可以向广州市民政局或深圳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资料。
  (一)申请名称及申办人身份核准。申办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以下所列有关申请表格、示范文本表格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办事指南”和“表格下载”栏下载)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书》(主要内容请参考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中的“办事指南”→“名称核准”)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2100表一式一份)。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须加盖公章;申办为个人的须亲笔签名。
  2.申办人基本情况材料(本项所列材料均一式三份):
  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提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社会组织法人代表、领导成员、董事会成员登记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办人为个人的,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认证)。
  3.申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人代表、领导成员、董事成员登记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2014A1、2014B1、2014C表)。
  以上《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出具,香港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或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的所有会员)出具公证;《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区域经济事务处出具,澳门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澳门认可的公证部门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出具公证。
  广东省民政厅自受理申办人申请养老机构名称及申办人身份核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核准通过的,通知申办人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通过的,终止申办程序,并书面说明理由,退还相关材料。
  (二)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办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并附有拟办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申办养老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复印件(与原件认证);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与原件认证);
  (5)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社工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2101表,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须加盖单位公章;申办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笔签名)。
  (2)法人章程草案。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2119表)规范拟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110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017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须提交的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2018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2109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章程。
  3.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准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六、收费标准
  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免收费。
  七、咨询服务
  受理申办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西侧之一1楼广东省民间组织服务大厅
  咨询预约电话:(8620)83340992  83176893 83354714
  服务网站地址:http://www.gdmjzz.gov.cn
  http://www.gdmz.gov.cn
  八、本申请指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广东省民政厅2008年2月27日公布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申请须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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