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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委托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东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11-04 2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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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福〔2013〕28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已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为便利申办人申请养老机构许可,提高审批效率,根据《许可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将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许可权限,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许可权限委托给你们实施(东莞、中山市除外),委托许可权限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请你们按照《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加强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
  机构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8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露  020-8334063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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