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福〔2013〕28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已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为便利申办人申请养老机构许可,提高审批效率,根据《许可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将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许可权限,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许可权限委托给你们实施(东莞、中山市除外),委托许可权限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请你们按照《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加强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
机构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8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露 020-83340636(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