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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明年起将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21 1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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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文件,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分别由3000元、3100元、3600元和3800元,统一提高到3800元。
  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三项费用支付标准提高。
  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分别由1500元、1600
  元、1800元和1900元,统一提高到2280元。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元;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60元;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400元提高到480元;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550元提高到660元。
  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引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500元、700元和800元分别调整为600元、780元和960元;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60元;人工流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80元;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由130元提高到15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2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170元提高到200元;女性绝育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500元提高到600元;男性绝育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60元;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参保居民在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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