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4-10-01 00:00:0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滁州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滁州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滁州市: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除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佛山市: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能重复发放吗?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关于调整2017年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87号) 郴州市: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一文读懂: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企业破产相关待遇怎么办?等工伤相关的数十个问题 上海市: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鹤岗市:关于2016年度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荣成市调整离休遗属人员待遇标准及企业退休职工2019年度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西安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