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待遇的支付主体。
a、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条件的工伤医疗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的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自愿解除、合同到期均可)、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b、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福利、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自愿解除、合同到期均可)、5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各项待遇的支付标准。
医疗待遇 | 医疗费 | 在协议机构发生的,在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
伙食补助费 | 住院期间或者外地就医途中10元/天 | 湘政办【2011】42号 文件 | ||||
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按照规定标准凭据支付 | |||||
康复费 | 经鉴定确认需要康复,发生的相关治疗费用 | |||||
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 经批准的,在规定范围内的辅助器具费用 | |||||
伤残待遇 | 待遇项目 | 一次性待遇 | 按月支付长期待遇 | |||
伤残补助金 | 医疗补助金 | 就业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生活护 理费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1级 | 本人工资27个月 | 本人工资的90% | 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分别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社平工资的50%、40%、30%支付。 | ||
2级 | 本人工资25个月 | 本人工资的85% | ||||
3级 | 本人工资23个月 | 本人工资的80% | ||||
4级 | 本人工资21个月 | 本人工资的75% |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5级 | 本人工资18个月 | 本人工资24个月 | 本人工资36个月 | 本人工资的70% | |
6级 | 本人工资16个月 | 本人工资18个月 | 本人工资30个月 | 本人工资的65% |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7级 | 本人工资13个月 | 本人工资15个月 | 本人工资15个月 | ||
8级 | 本人工资11个月 | 本人工资10个月 | 本人工资10个月 | |||
9级 | 本人工资9个月 | 本人工资8个月 | 本人工资8个月 | |||
10级 | 本人工资7个月 | 本人工资6个月 | 本人工资6个月 | |||
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抚恤金 | |||||
配偶: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 | ||||||
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可上浮10% | ||||||
所有供养亲属所享受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的工资。 | ||||||
注: | ①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 |||||
②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扣除20%,最高扣除额不超过90%;达到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 ||||||
③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下月起开始享受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职工死亡的下月开始享受待遇; | ||||||
④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抚恤金和护理费的每年根据省厅文件,分别相应提高享受标准; | ||||||
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