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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新余市渝水区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文章来源: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邱美刚 发布日期:2014-11-18 17: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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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1日开始,参保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自2014年9月2日起,渝水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如下调整,切实提高了城镇居民参保待遇。
  一是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水平。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报销比例由75%提高至80%。门诊Ⅰ类特殊慢性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提高至住院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水平,并与住院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的每周二次的免费血透计入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并执行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二是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75%提高至80%。三是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至9万元。四是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待遇水平。经与大病保险承办单位商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5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城镇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外出务工人员可延迟至下年度的2月28日,截止日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参保手续。中断参保或中途参保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补缴参保费用标准由原全额筹资水平(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改为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2014年12月31日前的补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补缴参保费用的50%划入门诊家庭账户。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大中院校应届毕业学生、在户籍地已参保(含新农合)的新迁入人口、低保人员、劳改及服刑期满人员、出国后回国人员等特殊人群不实行补缴规定。
  全市中小学(含公立幼儿园)学生2015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回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有参保记录的学生户口内其他人员未参保时可单独参保,不受其他家庭人员参保限制。2013年已在学校参保的全市中小学(含公立幼儿园)学生2014年9-12月4个月的空档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照常报销。
  由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镇低保户参保不实行补缴规定,由各乡镇办医保所将本乡镇办城镇低保户名单统一录入社保管理系统。(邱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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