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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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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科室:待遇核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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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事权级别 |
市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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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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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参保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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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单位到社保局办理申领死亡待遇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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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2.死亡证明书、火葬证明;3.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所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村)委证明和户口簿;供养直系亲属是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在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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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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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表格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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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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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事流程 |
1.单位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局待遇核发科办理申领死亡待遇手续;2.按要求收集、整理所需材料(复印件要求A4纸规格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3.经办人员接到申领死亡待遇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4.受理后,待遇核发科工作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死亡待遇进行核定,并打印《潮州市社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5.按《受理回执》上所约定的时间,到待遇核发科领取《潮州市社会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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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
暂未开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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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 |
受理(1、2、3号窗口)—审核(1、2、3号窗口)—审批(黄皓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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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城新路怡景大厦2楼社保经办大厅1、2、3号窗口(0768-2355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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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监督电话 |
0768-2275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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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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