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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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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科室:保险关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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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事权级别 |
市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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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3.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8〕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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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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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在我市已停保且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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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分省内、跨省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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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跨省)9个工作日(省内)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跨省)9个工作日(省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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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表格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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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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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事流程 |
1.单位先为该职工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减员次日之后再到原参保地社保局经办窗口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申请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2.经办人员接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3.转出办理完毕,经办人员应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给申办人或邮寄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4.申办人可以在办理转出的30个工作日后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转入地查询到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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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
暂未开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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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 |
受理(5号窗口)—审核(陈伟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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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城新路怡景大厦5楼社保经办大厅5号窗口(0768-235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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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监督电话 |
0768-2275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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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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