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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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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科室:保险关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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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事权级别 |
市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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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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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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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保人员现在我市参保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缴费年限满10年;4.本市户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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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参保人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附页复印件;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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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同意转入、办理接入各15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同意转入、办理接入各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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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表格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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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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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事流程 |
1.申办人向社保局经办窗口提出转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经办人员受理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也可选择自带)办理转出手续;3.经办人员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核对一致后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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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
暂未开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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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 |
受理(6号窗口)—审核(陈伟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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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城新路怡景大厦5楼社保经办大厅6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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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监督电话 |
0768-2275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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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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