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十二五”农民收入倍增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011﹞30号)第五条“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抚恤优待标准与物价挂钩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和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从2014年起分两年提高到300元/人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2014年全市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1900元,集中供养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2900元。为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足额列支本级配套资金。
本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提标后,除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80元以外,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按不低于规定标准列支。
二、要按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资金。
农村五保资金要按季度发放,并且要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发放到位。
三、要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各县、区财政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