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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磐安下调失业保险征缴标准

文章来源: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30 09: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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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加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文件精神,磐安县从2015年1月1日起,下调失业保险征缴标准。
  据了解,该县失业保险金由原来3%调整为2%的费率征缴,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开创了自1986年10月实施以来只升不降的历史性转折。费率调整后,在减轻用人单位及职工缴费负担的同时,继续按照规定保障失业职工以下待遇享受:失业保险金(915元/月)、医疗补助金(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61元/月)、生育补助金(一次性2745元)、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一次性14000-29000元)。如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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