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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城区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文章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2-02 17: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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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等规定,我区自2014年10月1日起遵照执行《宿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宿人社发[2014]260号)。新《办法》在参保范围、缴费费率、医疗服务管理和待遇标准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调整,不仅扩大了覆盖范围,降低了缴费费率,还规范了医疗服务管理,提高了待遇标准,减轻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基金使用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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