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政策

天津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5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25 17:37:45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5]5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加大对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二、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三、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四、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按本通知和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25日起施行,2020年5月24日废止。《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0〕6号)、《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5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4〕4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废止。

 

2015年5月21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天津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1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131号) 关于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受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11号) 天津市关于单套私产住房多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规范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7号) 天津市: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6月28日起我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天津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升级的公告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