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须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承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交通轨道、桥梁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参保职工不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三、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每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不缴费。
四、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为项目总造价的3‰。
五、人社部门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及时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为建筑施工企业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出具参保证明,对发生工伤的情形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六、住建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安全监管局 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243号);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征缴办法(暂行)>的通知》(州府发〔200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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