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老年人幸福安康险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的要求,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下降、腿脚不便等因素,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概率大大高于其他年龄群体,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不仅给基本社会保障带来压力,也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影响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养老保障渠道、减轻政府和个人负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是一项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惠老工程,符合党和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发展“为老服务”要求,符合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和以人为本精神,是关爱老年人群体的实际行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有助于推动养老产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府通过宣传推广、出台配套政策等措施,引导保险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引导老年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高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
(二)市场运作。老年人幸福安康险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项目推广、保险承保等具体事宜均由中标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运作。
(三)第三方服务。老年人幸福安康险项目引进经纪公司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保险经纪公司接受市老龄办的委托,全程参与项目,协助作好招标工作,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协助投保、协助索赔等服务,切实维护老年人的保险利益。
(四)社会参与。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群体集体投保幸福安康险。
(五)自愿参保。由老年人或老年人亲属自愿投保。
三、参保对象
年满60周岁以上(含投保当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含外地户籍老人)均可参保。
(一)本市户籍6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本市户籍6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含“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失独老人等(简称“困难老年人”)的参保保费由厦门市财政统一支付;
(二)本市户籍60岁以上非困难老年人参保:保费由参保人自行承担,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群体集体投保。为推动老年保险工作的开展,增强老年人的参保积极性,“厦门市老年人幸福安康险”推出的第一年,每份由市财政补助1/3的保费;
(三)非本市户籍的60岁以上老年人:保费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四、年度缴费标准
通过市财政公开招标,2015年厦门市老年人幸福安康险年度保费为每人27元。
五、保险期限
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保险期限为准。
六、保障地域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
七、保障范围和保险金额
|
保险项目
|
保障内容
|
赔付标准
|
保险金额
|
|
意外伤害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含猝死)
|
身故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
|
2万元
|
|
意外伤害伤残
|
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
伤残按评残等级比例给付
|
10万元
|
|
意外伤害骨折
|
因意外伤害导致骨折
|
根据骨折程度按比例给付
|
2万元
|
|
意外伤害医疗
|
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
免赔额 100元/次; 给付比例100%
|
2万元
|
八、投保方式
原则上采取先团体后个人的办理方式,具体如下:
(一)困难老年人将由市老龄办作为投保人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协议由市财政向中标保险公司统一支付保费;
(二)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户籍老年人集体投保,将由投保人作为代表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中标保险公司统一支付2/3保费,剩余1/3保费由市财政向中标保险公司统一支付;
(三)户籍老年人个人自行投保,可到中标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投保手续,支付2/3保费,剩余1/3保费由市财政向中标保险公司统一支付;
(四)非户籍常住老年人,如有参保意愿,可到中标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投保手续,支付全额保费。
九、投保时间安排
考虑到财政年度结算问题,户籍老年人投保办理时间为自项目宣传发动之日起至9月30日止。
十、工作要求
(一)中标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成立老年人幸福安康险专项工作组,耐心、细致地做好项目的解释、办理工作,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及时发放投保简介,及时办理理赔申请,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确保提供最及时、最优质的保险服务。
(二)要广泛宣传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目的意义、参保条件、保障范围、保险金额、赔付方式、理赔程序等,让老年人清楚明白,积极支持、参与试点工作。
(三)市老龄办和中标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反馈、改进、解决项目推广和服务中的问题。
(四)请各级公安、民政、卫计部门给予配合支持,提供免费参保对象个人有关信息。中标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要做好对参保对象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用于除本项目外的其他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五)各区老龄办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和发动工作,并在投保办理工作中给予协调支持。积极推动老年人幸福安康险项目。对各区、街道老年人幸福安康险工作推广工作积极、效果明显、参保覆盖率高的单位将给予表彰。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本文地址:厦门市老年人幸福安康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