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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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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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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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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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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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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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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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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80项、81项)、《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厦劳社〔20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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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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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满一年,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SP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
3、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三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具备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
7、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零售药品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不在超市内设立的独立门店。
8、未陈列及销售化妆品、日用品、保健品或非医药物品。
9、专柜陈设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处方、非处方药品必须分别陈列;医保药品、处方与非处方药品专柜应占经营柜台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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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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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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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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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审批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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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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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6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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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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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22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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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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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GSP认证证书(各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
3、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药学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和继续教育证明;
5、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存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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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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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学技术人员、药店营业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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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收费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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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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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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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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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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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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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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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区2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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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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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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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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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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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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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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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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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网址为:http://shenpi.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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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在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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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enpi.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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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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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mhrss.gov.cn/12333/z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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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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