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文件精神,自2015年7月1日起,泗洪县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最低发放标准仍为718元/月,但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比例计发,最高不得超过1270元/月。最高支付标准由原来不得超过1000元/月,提高了270元/月。(泗洪县人社局杨玉鹏审核许清源)
本文地址:宿迁市:泗洪县提高失业保险金最高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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