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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锡林郭勒盟: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人社办字〔2015〕63号)

文章来源: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8-14 11: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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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锡人社办字〔2015〕63号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社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统筹基金分段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

退休人员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三级以下医院

三级医院

三级以下医院

起付标准—100000元

85

90

88

90

100001元—封顶线

88

90

91

93

   

   

 

 

 

 

 

 

    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它医疗保险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执行。

 

 

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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