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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宿州市:关于欠费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医保问题的通知(宿人社秘〔2015〕203号)

文章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9-06 19: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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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欠费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医保问题的通知

宿人社秘〔2015〕203号

关于欠费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医保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

对因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企业职工退休后,退休人员个人要求补缴医保费用,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问题,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经批准退休,如因所在企业医保欠费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先补缴所在企业欠费期间职工本人医保费(包括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对补缴后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并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医疗救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也可以选择按在职职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并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医疗救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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