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
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
宁民救[2004]11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属南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城乡居民;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是针对前款规定的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解决其维持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措施,救助范围主要为:
1、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临时救助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评议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入户调查后,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群众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在《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审批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可对属于自己审批范围的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救助;对属于上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转请街道办事处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应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
四、救助资金各区县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临时救助资金。
1、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上年城乡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编制临时救助预算,纳入本年度的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2、各区县应从慈善捐款和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不低于10%的部分用于临时救助。
3、各区县应从福利彩票所筹的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4、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并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的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
慈善组织等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吸收社会资金,承担临时救助的有关工作。
5、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关于临时救助的其他事项
1、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
2、各区县根据此通知精神,自行制定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3、临时救助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积极救助的原则。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救济;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