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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关于开展2016年度南京市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7-28 20: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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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6]103号)、《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宁人社[2016]9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现就2016年度我市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药机构应符合宁人社[2016]94号基本条件规定。其中,仅设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另需达到下列标准:

(一)实际连续经营满6个月(2016年3月1日之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并连续经营的);

(二)门诊医疗机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申请时间

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时间为8月1日~8月31日。

三、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请

医药机构通过网上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申请手续,具体要求及步骤如下:

1、网上注册

医药机构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njhrss.gov.cn,以下简称“市人社网”)点击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项目,凭单位《劳动保障证》记载的劳动保障证号码及单位名称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2、信息登记

医药机构在网上填报《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经营)地点的,应独立提出申请,分别进行登记。

3、资料申报

医药机构在网上填报基础信息后,按要求上传相关资质材料(详见附件1、2)。

(二)核查确认

市本级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和五区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做好辖区内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核查确认工作。

1、网上审核

市和五区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条件对医药机构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

市和五区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管理要求对医药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三)社会公示

全市通过核查确认的医药机构名单统一由市经办机构在市人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培训测试

市和五区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并统一组织政策业务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五)签订协议

市和五区经办机构分别与业务能力测试达标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商确定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内容等,明确双方权责义务。

(六)信息联网

市和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按信息管理要求实施联网。联网医药机构名单由市经办机构在市人社网公布。

四、有关说明

(一)宁人社[2016]94号第四条第(二)款:申请前1年内(含1年)无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确认时间范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二)2017年度对仅设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另行通知。

(三)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86590740。

附件1: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质材料

附件2: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质材料

附件3:市和五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信息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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