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药机构应符合宁人社[2016]94号基本条件规定。其中,仅设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另需达到下列标准(一)实际连续经营满6个月(2016年3月1日之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并连续经营的); (二)门诊医疗机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本文地址:2016年度南京市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的申请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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