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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南京市: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6〕77号)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5-31 08: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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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近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具体政策调整内容如下:

一、降低缴费费率 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工程总造价的3.0‰或者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2%统一调整为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计缴。不再提取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

二、完善门诊政策 增强医疗保障获得感

提高门诊支付限额。将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由800元调整到1500元;在社区医疗机构首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

门诊大病病种调整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三、提高住院待遇 与职工医保看齐

农民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80%、90%、95%分别提高到90%、95%、97%。

与职工医保一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可支付限额调整为18万元。超过1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95%。

四、减轻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为解决农民工一旦生大病重病个人负担重的状况,新增大病保险待遇。所有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大病的各项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当年征缴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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