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民发〔2015〕81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
现将《扶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民政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3日
《宿迁市社会组织分类培育办法(试行)》扶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宿迁市社会组织分类培育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5〕9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办法》明确的扶持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条款解释
(一)《办法》第六条所述重点扶持对象:
1、行业协会商会和科技服务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者从业人员,为维护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科技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
2、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资格资质项目的社会组织,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资格资质项目,且项目运作规范、绩效评价良好的社会组织。
3、直接服务民生领域的社会组织,是指以直接服务民生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4、市场主体急需的社会组织(含引进省内外知名社会组织在我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是指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政府职能转移和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带动本土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发挥显著作用的社会组织。
5、规模较大且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规模较大且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社会组织是指内部治理规范、工作绩效显著、信息公开及时、社会评价良好,且在本行业领域和同类型社会组织中发挥桥梁纽带、聚集服务以及示范引领功能的社会组织;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地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办法》第七条所述初创期运营经费补贴,其中“固定办公场所”是指社会组织在市区范围内的自有房产,或通过市场租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会员单位提供等用于社会组织办公的场所;“两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是指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2人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人员,与该社会组织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从事相应社会组织工作、领取工资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社保费。《办法》所指“专职人员”均以此定义确认;“按照章程正常开展活动”是指社会组织有框架合理内容详尽的章程,按章程定期正常开展活动,并有活动记录。
(三)《办法》第七条所述房租经费补贴,应按房屋租赁协议的金额和面积据实申请,依据市民政局对该社会组织的工作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补,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办法》规定的上限标准。
(四)《办法》第七条所述评价激励补贴,其中“获得等级评估3a、4a、5a级的五类社会组织”是指自2015年起,在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的等级评估工作中,获得3a、4a、5a评估等级并被颁发相应证书和牌匾的五类社会组织, 5a级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中“社会组织领军人才”是指从事社会组织工作满2年以上,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专职秘书长或主要管理者。
(五)《办法》第七条所述专职人员经费补贴,其中“专业人才”是指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政策制定、社会组织管理中具有关键作用,且已获得社会工作师证、律师资格证、会计职称资格证或其他与所在社会组织业务相关的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六)《办法》第七条所述活动经费补贴,其中“主办具有省内外影响力和一定规模”是指主办的展览、会议、论坛、比赛等活动必须有5个以上外市、30家以上单位参加,申请组织必须是主办或联合主办单位。
(七)《办法》第七条所述公益创投项目资助,是指在市民政局牵头举办的公益创投活动中的项目中标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公益创投政府采购合同,获取一定金额的项目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5万元。公益创投项目主要包括:
1、为老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有利于满足其各方面需要和提升其生活质量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残、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独居和纯老家庭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以及其他满足社区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提升生活质量的服务。
2、助残服务项目。为残疾人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残疾人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社会融入、残疾人家庭支持、残疾人文化娱乐团队建设等服务。
3、青少年服务项目。为青少年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益智、素质拓展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孤残儿童的照料、社区青少年志愿者服务、社区青少年帮教、课外教育、外来务工子弟的助学帮困等服务。
4、救助帮困服务项目。为困难群体提供有利于满足其提升生活质量和综合发展需要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慈善救助;支出性贫困家庭的救助帮困;为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综合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
5、流动人口服务项目。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质量和促进其社会融合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流动人口的技能培训、生活适应、婚恋家庭社会融合项目。
6、其他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有利于弘扬志愿者精神、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服务项目。
二、资格认定
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扶持补贴资金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的资质进行审核认定。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材料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向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扶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二)初审。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做好申请材料的初审认定工作。
(三)审定。通过初审的材料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召开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确定扶持补贴金额,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公示结果拨付资金。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须提交《宿迁市社会组织扶持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初创期运营经费补贴的,另须提交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以及年度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房租经费补贴的,另须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房租缴纳证明材料。
(四)申请评价激励补贴的,另须提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证书、社会组织领军人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专职人员经费补贴的,另须提供引进专业人才的相关资质证明、专职人员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合同期限为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及一年内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活动经费补贴的,另须提供活动开展的资料台账及费用支出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规定
(一)所有申请组织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年度检查合格,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且政社分开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初创期运营经费补贴、房租经费补贴、专职人员经费补贴和活动经费补贴的日期自2014年9月1日起算。
(三)已享受过我市其它财政资金同类补贴或奖励的社会组织及个人,不再享受《办法》的补贴和奖励。
(四)扶持组织应依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每年末将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表和支出证明材料交至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进行核查。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