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3%,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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