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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缴费指南

文章来源: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12: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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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二、事件条件: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三、事项职责:审核参保职工增资、退休、减员事项,调整缴费基数,征缴养老保险费。

四、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11月1日施行)。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1.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核定申报表;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审批表或在职职工死亡证明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准表或事业单位减员通知单或落编通知单;3.新增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六、职权流程: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窗口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若前置件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若不符合申报条件,退回申请材料,说明不予办理理由。4.工作人员提出拟批复意见。5.主管副局长签批。6.工作人员核定缴费基数。7、参保单位按照核定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七、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承办及监督科室:基金征缴科:0454-8227651;投诉监督科(市政务服务中心):0454-86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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