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会事业所:
2016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收截止到2016年1月15日结束,自2016年1月16日起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按中断缴费处理,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当月起的第四个月开始享受。
符合嘉政发(2013)93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参保的,接续参保人员、新生儿政策不变。
本文地址:嘉兴市: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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