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大人社发[2012]117号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以下统称老年居民),因病符合住院标准,生活不能自理,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需要系统治疗,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一)患脑卒中疾病丧失行动能力的;
(二)患脑血管疾病且有后遗症的;
(三)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患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或肺心病和高血压、糖尿病伴有慢性并发症的;
(四)因病长期瘫痪在床的;
(五)骨折术后需卧床治疗的;
(六)患恶性肿瘤疾病晚期且行动困难的;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到医院就诊有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