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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上海市: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2-03 0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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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7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

申办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

申请材料

1.《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户口簿和身份证;3.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4.本人书面申请; 5.《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审批表》。

办事程序

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申请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本次申请可以享受延长失业保险金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于次月起每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延长失业保险金;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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