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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上海市: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2-03 0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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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办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7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关于本市失业保险新老办法衔接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1999]16号”;

《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

申请材料

1. 《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 户口簿和身份证; 3. 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4. 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 5.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办事程序

失业人员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再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本次申领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于次月起每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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