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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上海市: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暂停发放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2-03 09: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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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暂停发放。

办理地点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外受理时间。

设定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18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沪社险居〔2014〕79号)。

申请条件

1、服刑期间;

2、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通过;

3、疑似重复领取待遇。

办理材料

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办理机构进行养老待遇暂停发放申请。

办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机构将《业务受理确认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暂停养老待遇发放。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办理。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其他

区(县)经办机构对疑似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公安库数据比对显示死亡,以及司法部门提供的服刑人员名单,按规定进行暂停发放操作。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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