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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办理外省市城乡居保关系转入本市城乡居保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2-03 09: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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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外省市城乡居保关系转入本市城乡居保。

办理地点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外受理时间。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沪社险居〔2014〕79号)。

申请条件

缴费期间户籍迁入本市,需要将外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

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变更页)或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办理机构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1、办理机构初审通过的,报区(县)经办机构复审。复审认定符合转入条件,且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自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经办理机构初审、区(县)经办机构复审认定不符合转入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终止受理,生成《办理情况回执》,并告知申请人。

3、符合政策规定但材料缺失需补全,待材料补全后予以受理。

4、区(县)经办机构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确认转移资金到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处理。

办理期限

自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

当年度已在转出地缴费的人员,转入当年无需缴费。对同一年度存在重复缴费的,应办理退费申请手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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