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拆迁安置或改造的危房,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拆迁安置或危房改造的,产权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安置(改造)房屋差价的总价款。提取额度截止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所载明的时间内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期间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拆迁安置协议或危房改造协议和房屋差价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