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社保业务经办服务行为,促进各项惠民政策有效落实,针对当前业务办理出现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等相关问题,经调研摸底和市县(区)联合会办,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现明确如下:
对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初期,非个人原因导致未在2001年1月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且在未参保期间仍享受原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人员,其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时间视同医疗保险参保实际缴费时间。
特此通知,请各县(区)在具体业务经办中予以执行。
2016年1月29日
本文地址:宿迁市:关于明确医疗保险视同缴费相关业务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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