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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我市市本级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文章来源: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4-12 06: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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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和我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75号)文件精神,我市市本级自2016年1月起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2%下调至1.5%,其中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为0.5%不变,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5%调整为1%。

此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后,每月将为市本级29599家单位减少社保费约1090万元,有助于企业进一步降低成本,助推经济平稳发展。同时,个人享受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不变。

自2016年4月起,市本级参保单位将按下调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2016年1月至3月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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