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依据《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08]105号,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中心根据市统计局的统计信息网的统计公报中的2014年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064元,将我市2015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2016元。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7日
本文地址:关于调整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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